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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