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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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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