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便溺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便溺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