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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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中的...
第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分别负...
第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城市轨道交通的...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将其纳入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
第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划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风貌相协调,并进行整体设计。...
第九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
第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设单...
第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施工作业等客观原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其相邻拟建物业的地下基础设施需要整体施工的,可以由建...
第十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地质状况、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建设活动进行查勘、检测和监测。发现有...
第十三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期。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压缩。
第十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向社会公布后实...
第十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相邻土地地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需要迁移或者...
第十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且通过...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统称为保护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七...
第十九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进行除下列工程以外的建设活动:
(一)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硐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过水段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作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并对作...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
...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建设...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车站和车厢环境整洁、卫生,落实卫生管理措...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票价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宣传。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
第三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
乘客无乘车凭...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对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
(二)强行上下...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要求,不得...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
第四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灭火、防汛、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
第四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明确...
第四十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第四十三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援,并及时...
第四十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增加的,应当采取增加运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作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第四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的,或者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
第四十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或者未在...
第四十九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
第五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运营单...
第五十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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