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四)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五)其他禁止携带进站的物品。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携带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发现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禁品、管制物品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四)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五)其他禁止携带进站的物品。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携带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发现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禁品、管制物品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