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建设和运营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背景审查,方可上岗。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报告。经查证属实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背景审查,方可上岗。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报告。经查证属实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