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