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灭火、防汛、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安全设施设备。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监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监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