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广告单等物品;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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