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管线、护栏、护网、隔离围墙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其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管线、护栏、护网、隔离围墙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其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