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者破坏车门、站台门;
(五)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等禁入区域;
(六)攀爬、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
(十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
(十三)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者破坏车门、站台门;
(五)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等禁入区域;
(六)攀爬、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
(十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
(十三)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