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风貌相协调,并进行整体设计。
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