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统称为保护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主体结构、区间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为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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