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进行除下列工程以外的建设活动:
(一)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一)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