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防护方案。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受理许可的部门应当就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就安全防护方案征得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同意。
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在安全防护方案中明确由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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