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可以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可以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