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