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车站和车厢环境整洁、卫生,落实卫生管理措施;
(二)按照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车站内配备医疗急救箱、体外除颤仪等设备;
(四)合理配置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五)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服务窗口,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
(六)保持售票、检票、通风、照明等设施和自动扶梯、车辆正常运行;
(七)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以及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八)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九)组织开展巡查,维护乘车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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