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列车运行状况提示、票价信息;
(二)提供列车到达时间、间隔时间、安全提示、无障碍通行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信息;
(三)提供问询、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四)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运营单位应当推进数字化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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