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硐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过水段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不得进行采砂、抛锚或者拖锚等水下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开展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堆载、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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