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且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