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区域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施工区域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区域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施工区域道路交通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