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地质状况、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建设活动进行查勘、检测和监测。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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