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施工作业等客观原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其相邻拟建物业的地下基础设施需要整体施工的,可以由建设单位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先行建设;建成后,在相邻物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法将该地下工程一并出让,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