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相邻土地地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需要迁移或者改造杆线、管线、管廊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产权单位制定合理的迁移、改造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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