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的,或者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未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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