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未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或者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未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或者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