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