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未完成运输任务的,乘客可以持有效乘车凭证要求退还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未完成运输任务的,乘客可以持有效乘车凭证要求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