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
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相应票款。
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相应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