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