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增加的,应当采取增加运力等措施疏解客流。因客流量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或者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等措施。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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