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