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查处联动机制和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法处理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投诉举报电话由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交办。办理单位应当在办理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反馈给受理平台。
受理平台负责大气环境投诉举报情况的汇总和通报。
投诉举报电话由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交办。办理单位应当在办理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反馈给受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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