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0-19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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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第二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建设为统领,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 第四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环境质量... 第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大气... 第七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标准。 ... 第八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 第九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实行统一布点、分级建设,实时监测... 第十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控... 第十一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调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及时... 第十二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行... 第十三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查处联动机制和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法处理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 第十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排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年度... 第十七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改善状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报同级人民政... 第十八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 第十九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等方式,对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差别化控制... 第二十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产生工业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以及收集、净化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鼓励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排气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具备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传输机动车排气控...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交通建设、园林绿化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应当采取硬质围挡...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贮存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保洁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比率,推行低尘作业方式,合理安排洒水或者喷雾频次。 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大修... 第三十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和历史文化...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及时清洗、维护,保...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学校周边、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并予...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自动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由环境保...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或者未传输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排... 第四十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 第四十一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露天开采、石料加工作业未采取密闭、围挡、喷淋、吸尘、矿区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不清洗维护并正常使用的,直接... 第四十三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 第四十四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