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具体实施方案,按工程类别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具体实施方案,按工程类别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