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贮存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