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保洁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比率,推行低尘作业方式,合理安排洒水或者喷雾频次。
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不起尘的材料铺设路面。
绿化带、隔离栏、垃圾桶应当定期清洁;绿化带、行道树池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
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不起尘的材料铺设路面。
绿化带、隔离栏、垃圾桶应当定期清洁;绿化带、行道树池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