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交通建设、园林绿化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应当采取硬质围挡、覆盖、洒水、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使用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超过约定的开工期限三个月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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