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传输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排气检验等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检测、检验活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依法由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检测、检验活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依法由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