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具备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应当向委托修理方提供维修合格证明、维修清单,明确质量保证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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