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及时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新建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依法规划餐饮服务用房的,应当建设专用烟道。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新建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依法规划餐饮服务用房的,应当建设专用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