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区域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露天开采、石料加工作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喷淋、吸尘、矿区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
矿石物料、废石、废渣等存放场所应当采取严密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露天开采、石料加工作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喷淋、吸尘、矿区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
矿石物料、废石、废渣等存放场所应当采取严密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