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信息。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道路洒水作业等相应措施。
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特定气象条件,制定辖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应急预案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道路洒水作业等相应措施。
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特定气象条件,制定辖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应急预案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