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自动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