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或者未传输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排气检验等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