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