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不清洗维护并正常使用的,直接将油烟排入下水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