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