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排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